2025-02-17 11:45:24 来源:人人学历网
202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2月17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执行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 案:错
2、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答 案:对
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单选题
1、侵害人身权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
答 案:C
解 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选项A中的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权利人,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B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赔偿损失,是指在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适用于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形,符合题意,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的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此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与题意不符,所以选项D也同样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C。
2、依据我国《合同法》,下列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 案:B
解 析:本题属于概念的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这与基本概念不符,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也是与基本概念不符的,依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不应是“所有债权”,而应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选项D的表述同样是错误的。故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刘某拿着自己的一张艺术照到甲装裱店进行装裱,支付装裱费2000元。后刘某发现,自己的艺术照被甲装裱店用于其网站的商业宣传。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 (1)刘某与甲装裱店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为什么? (2)甲装裱店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何种人格权?为什么?
答 案:(1)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例中,刘某将自己的艺术照交给甲装裱店进行装裱,并支付了装裱费2000元,而甲装裱店接受了这个任务并完成了装裱工作,这符合承揽合同的要素。 (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甲装裱店未经许可将刘某的艺术照用于网站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
2、无因管理
答 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论述题
1、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答 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 案:(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