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高职单招《旅游类》每日一练试题04月22日

2025-04-22 15:15:52 来源:人人学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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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职单招《旅游类》每日一练试题04月22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高职单招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5月19日“中国旅游日”是国务院于2010年批准设立的非法定节假日。()

答 案:错

2、大圆桌上菜时,应将刚上的菜肴用转盘转至主人面前。()  

答 案:对

单选题

1、洗鱼后手上有腥味用下列哪种东西可以往除(  )  

  • A:牙膏
  • B:奶粉

答 案:A

解 析:牙膏的成份主要包括磨擦剂、洁净剂、润湿剂、胶粘剂、防腐剂、芳香剂和水。可以去腥味。    

2、铁型牛耕成为我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是在()  

  • A:汉朝以后   
  •  B:南北朝以后
  • C:唐朝以后
  • D:宋朝以后

答 案:A

解 析:依据所学知识可知,从汉朝开始,铁犁牛耕技术成为我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A 项正确;BCD项都属于汉朝以后,错误。故选 A。

多选题

1、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  

  • A:坚持以开发为主,开发、保护、利用三统一的原则
  • B:实施生态恢复和保护措施
  • C:科学地确定旅游容量
  • D:加强环境管理,增强环境意识
  • E:形成严格的管理体系

答 案:BCD

2、红色旅游具有()的特点。()  

  • A:学习性
  • B:故事性
  • C:参与性
  • D:艺术性

答 案:ABC

主观题

1、两名小学生李某和王某放学后在路边玩耍,两人相互扔石子时,其中一个石子砸伤路人赵某。李某和王某赶紧联系家长将赵某送医,为此花去治疗费若干。经查,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石子砸中赵某,且李某和王某均无个人财产。 请回答: (1)李某和王某扔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双方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 案:(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 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李某和王某二人扔石子的行为造成路人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2)赵某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监护人责任中,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以尽了监护责任为由免除责任。王某和李某作为小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2、材料一“政策设计人认识到,共产党人正在利用欧洲危机,如果他们进一步得逞,美国的安全将面临严重威胁。不过他们认为,美国援助欧洲的目的……是同经济失调做斗争,因为经济失调很容易使一切极权主义运动在欧洲社会混水摸鱼,现在俄国共产主义运动正要钻这个空子。”《关于美国援助西欧的政策》(1945年5月) 材料二 我们应该尽其可能,帮助世界恢复正常的经济状态,这是符合逻辑的,否则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政治和有保障的和平。……我们的政策目的是恢复世界上行之有效的经济制度从而使自由制度赖以存在的政治和社会条件能够出现。美国某国务卿的演说(1947年6月)
回答:
(1)美国上述政策的名称通称什么?
(2)结合材料一、材料二谈谈美国实施上述政策的目的。
(3)这一政策的实施对西欧产生了什么影响?

答 案:(1)马歇尔计划。 (2)在欧洲扩张势力,对苏联实行冷战。 (3)为美国控制西欧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使西欧度过了经济困难时期,巩固了资本主义秩序。

论述题

1、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 案:(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2、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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